A:(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五)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A:(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A:(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