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政責任方面,對于公司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對此承擔法律責任風險。如果他能證明自己對公司的這些行為并不知情,就不必承擔責任。
2、在民事責任方面,掛名法人對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的時候出現(xiàn)的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chǎn)、或未經(jīng)清算擅自處分財產(chǎn)等行為也承擔著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在刑事責任上方面,根據(jù)相關的法律中規(guī)定的罪名,可知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也會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做出了犯罪行為,掛名法人雖然沒有參與其中但明知道其犯罪卻沒有加以制止的,掛名法人也極有可能承擔責任。即便是兩者間簽訂了關于“掛名法人不參與經(jīng)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的書面約定,也不能作為證據(jù)來免除法律責任。
4、在人身自由方面,如果公司面臨破產(chǎn),被申請人強制執(zhí)行或者欠繳稅款,那么想干的行政機關會對掛名法人做出懲罰措施,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