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是指獨立于公司事務之外,與公司不發生相關的利益糾紛但是卻擁有對公司發展指導決定權的人,這種人看起來很炫酷吧!但是小微律政小編告訴您!也有條條框框來束縛獨立董事的!
?為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提議召開董事會;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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