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變更申請書中什么是書式審查?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小微律政來告訴大家書式審查主要內容有哪些:
申請的文件是否齊備、書式使用是否正確、填寫的內容是否完整規范、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應當提交給有關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的證明文件。變更證明文件內容應該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相符,即,變更證明文件的變更前名義與申請書填寫的變更前名義相符,變更證明文件的變更后名義與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名義相符。
變更證明一般應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原件的復印件。提交多份變更申請時,可以只提供一份原件,其他申請附復印件,但應在復印件上注明原件所在的具體申請文件,即標明原件所在的注冊號或申請號。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提供的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單位蓋章。
外國企業因中文譯名不同而需要改變其中文名稱的,填寫《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可以不附變更證明,但應由申請人提交書面的申明,確定新的中文譯名,并說明其名稱并未改變,同時應將其名下全部商標譯名予以統一變更。
共有商標變更代表人的,提交《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并應提交全體共有人簽署的同意變更代表人的聲明。
申請人名義發生過多次變更的,應按照申請人在登記機關實際發生變更的次序逐次辦理注冊人的名義變更申請,這樣做才能保證商標注冊簿記錄商標權利主體與注冊人的實際情況保持一致,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權益。多次變更中間步驟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和印章可用其現在采用的營業執照和印章代替,并在申請書上加注予以說明。
經過書式審查,符合規定的,商標局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