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所在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成立日期是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有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等事宜。公司營業執照中所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走正規流程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進行換發營業執照。
(一)“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營業執照中有關負責人的事項,有標記為負責人的,也有標記為法定代表人的,《營業執照》上面所記載是法定代表人的,表明是用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例:有限責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而《營業執照》上面記載是負責人的,通常是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例:分公司、個體工商戶等等;通過這一差異我們可判斷出組織的法律性質。
(二)公司營業執照的正、副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都分成正本跟副本,二者之間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的形式是懸掛式的,每個企業只核發一張,而且應置于住所或是營業場所里的醒目位置,不然就可能會受到行政的處罰;
(2)副本是為折疊方式的,企業依據需要可向所在的登記機關申請核發多個副本;副本一般在外出辦理業務的時候進行使用,若是辦理銀行開戶、企業代碼證、參加訴訟、簽訂合同、等事宜。副本復印件上面蓋上企業行政公章就可作為原件使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也是企業設立與歷次變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記手續的證明。
(三)什么時候需要換發營業執照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第39條規定: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營業執照》上面中所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該辦理換發營業執照。
第9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是名稱。即是說只要上述記載的內容有發生變更的,就需到所在工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辦理,換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