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 、 “紅新月” 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