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5年10月1日,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了。現在企業開業辦證基本做到了“一門進、限時結”。但是辦新證越來越簡便快捷的同是了,一定要特別重視企業的正常退出程序了,“玩失蹤”,后果真的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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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些企業的正常稅務登記“注銷”行為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認為“注銷”不僅要進行嚴格的稅務清算,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甚至可能還要接受補稅、罰款的“命運”,不如“玩失蹤”省時省力,這在原來全國沒有建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情況下,其影響程度還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隨著國家對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升級,在相關部門“共治共管”、配合聯動的情況下,“黑名單”制度的影響程度遠比想象。比如:《公司法》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同時,對違法違規企業的不良信息,將被記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進入“黑名單”管理,供投資人、交易對象、消費者以及相關部門等進行查詢,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消除,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造成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對失信的法定代表人進入“黑名單”后,最嚴重的有可能造成對社會生存空間的大幅縮小,甚至影響到個人的某些特殊消費行為。
從稅務管理角度來看,即使在工商行政部門規定對法人的限制期限已過,但由于以前的稅務事項未能依法處理,被稅務機關納入“非正常戶”或“失蹤戶”管理的,其原法人要想重新擔任新辦企業法人的,也都是一場空。
在清稅后,經舉報等線索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對不依法申請稅務注銷而采取“玩失蹤”的企業,稅務機關將其納入“非正常戶”或“失蹤戶”管理。“非正常戶”或“失蹤戶”也是夠上“黑名單”的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