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外資企業向工商局申請將公司原來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由美元表示變更為用人民幣表示。為什么企業會提出這樣的申請?這正是2005年匯改后人民幣匯率浮動給用外幣表示注冊資本的外商投資企業帶來的問題之一。
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用可兌換貨幣表示給企業造成的困擾
對于一些辦理資質或許可證有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要求的行業,如建筑業、認證業等,由于行業主管機關并不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的歷史沿革,常常將外商投資企業用外幣表示的注冊資本按現行匯率折算成人民幣,這使得這些企業原本符合申請資質或許可證的標準,在換證(或延期)時反而因為匯率原因注冊資本不能滿足法定最低限額,外資企業L公司就屬于這種情形。企業盡管非常無奈卻只能配合增資或調整注冊資本。2005年至今工商部門已經受理了很多企業將注冊資本由外幣表示調整為用人民幣表示的申請。
由于調整注冊資本需要重新驗資,這給企業增加了不小的負擔。
除此之外,對于注冊資本有明確用途的企業來說,使用外幣表示注冊資本也存在一定風險。例如,今年上半年有一例大型外資房地產并購案,外國投資者選擇使用歐元表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但是今年以來人民幣對歐元的匯率一度飆升,直接導致了企業按照注冊資本的額度以匯入歐元并結匯成人民幣后不足以支付預計的款項。由于外資房地產企業不允許境外融資,企業又難以在短期內境內融資,不得已只好辦理增資的手續。
當企業有需要將可兌換貨幣表示注冊資本調整為用人民幣表示時又會碰到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確定折算的匯率。這個問題在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為內資企業或上市的過程中也會經常發生。注冊資本的貨幣折算以往爭議較大,有觀點則認為應當以現行匯率折算。直到2006年《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出臺,才進一步明確了外幣與外幣、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折算按照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中間價計算。但是由于外資一般都是分期到位,需要找出歷次出資日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進行折算,計算往往非常復雜。
二、我國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幣種管理制度及其歷史成因
與內資企業注冊資本只能用人民幣表示不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允許使用可兌換貨幣表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也成為基于以綠地投資為主要背景的現行外商投資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包含外幣資本進入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制度建立于改革開發之初,顯然帶有強烈的歷史色彩。當時,人民幣在國際貨幣市場的流通性非常差,其價值一度被嚴重高估,因而人民幣并不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因此,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可以選擇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選擇用其他可兌換貨幣表示。
談及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貨幣表示,不得不提到的一個概念是“投資總額”。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特有概念,是指按照企業章程(合同)規定中生產規模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在組成上包含了注冊資本和借款。在外資法規體系中創設投資總額的概念與我國當時對經濟運行的高度行政管制有關,國家對利用外資有總體上的平衡需要。國家在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也批準了這家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實踐中投資總額具有重要的作用,決定了企業免稅進口貨物的額度和借款額度。為了保護項目的安全性和維護交易秩序,國家要求法律外商投資企業不能全部或大部用借貸資金搞建設,在投資總額內必須保證一定比例的注冊資本,因而注冊資本是根據投資總額來確定的。鑒于當時美元的國際貨幣霸主地位,我國外資法規體系中有關投資總額的規定幾乎無一例外地采用了美元作為計量單位。為了計算方便,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因此選擇用美元來表示注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