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制度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的制度,常見的股權激勵辦法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方式。股權激勵的實施流程首先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一、擬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決議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董事會應依法對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作出決議,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后,及時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獨立董事意見及監事會意見。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有關批復文件后的2個交易日內進行公告。
三、獨立董事對草案發表意見
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獨立董事或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議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就此事項作特別說明。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未按照定價原則,而采用其他方法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或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應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四、公示
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五、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應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知悉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生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