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就是對注冊資本的實繳情況進行審驗并出具驗資報告。無需驗資的原因是因為2014年新公司法的頒布,新公司法中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由于認繳登記制的實行,因此公司設立時實收資本無須進行工商登記,所以工商登記部門就不需要審查出資的真實性,公司注冊的發起人也不用提交相應的驗資證明文件。如果實行實繳登記,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需要有相應的資金。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創業機會,同時降低了企業資本的運營效率。而認繳登記制不用占用資金,可以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并且減小企業的成本。
原先公司法規定的是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登記與認繳登記結合的制度。實行實繳登記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手段之一,也是出于使公司監管便利化的考慮。
實繳出資對公司的設立增加了難度,降低了公司登記效率和運營的靈活性。實繳登記制度導致的另一結果是公司注冊資本泡沫化嚴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現象嚴重。這種情況下公司的信用建立在注冊資本上,注冊資本被作為公司償債能力的體現。
公司的償債能力并不是完全由注冊資本決定的,而是由公司的凈資產決定的。改為認繳登記后,企業的資金運營效率提高了,注冊資本體現公司信用的作用被弱化了,注冊資本也不能再被作為市場準入的條件,因此有更多的企業能參與市場競爭。認繳登記與原有的實繳登記相比,是對公司權利保護的一點傾斜,但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也十分重要。公司工商登記條件放寬,必然要在公司監管上面更加嚴格,使公司和債權人利益能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