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不再讓”注冊資本”束縛創業激情,時至今日,萬眾創新,大眾創業已經成為一種潮流,各大電視臺力推各種創業大賽節目。這都與當時公司法的修改成果密不可分。
新公司法,不再讓”注冊資本”束縛創業激情:曾經的央視年度經濟人物、第二屆“胡潤資本控制50強”的榜首、資本運作高手、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顧雛軍案件再起波瀾。廣東省高院近日發出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他申請再審的訴求,按照法律程序,廣東省高院下一步將對顧雛軍案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2008年1月廣東省高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判決顧雛軍有期徒刑10年。其中的因虛報注冊資本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60萬元。該判決認定,2001年5月為收購廣東科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科龍電器)的法人股,顧雛軍設立了注冊資本總額為12億元的順德市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注冊資本中無形資產的比例遠高于當時公司法所規定的20%,工商部門不予年檢。顧雛軍指使其余數名被告通過來回轉賬、偽造供貨協議書等手段,憑借虛假的驗資報告和文件,欺騙原順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順德格林柯爾公司的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后順德格林柯爾的注冊資本中有6.6億元虛假貨幣資金。
而這樣的判決案例將因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徹底終結,不再重演。
新《公司法》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注冊資本由股東自行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這一修改被稱為此次公司法修改最突出的亮點。
本次修法的第二大亮點就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新《公司法》規定,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甚至可以理解為,一元錢也可以創辦公司。這無疑大大降低了創業門檻,激發全民創業熱潮,讓更多的人可以暢想“白手起家”。
同時,新《公司法》還進一步簡化了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同時,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這是對公司監管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減少了對股東和公司自治事項的干預。
不但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公司設立及增資時的驗資程序也將隨認繳制的實施而取消。注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沒有時間限制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這些措施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將民間的創業熱情極大地從注冊資本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刺激民營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于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這是中國公司資本制度方面做出的重大創新,必將在中國公司法律制度變遷史上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新公司法,不再讓”注冊資本”束縛創業激情:這樣的規定也意味著《刑法》上的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與注冊資本相關聯的條款將失去意義而被修訂,令一些小企業頭疼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罪名從此將走進歷史,企業家從此不用再擔心如顧雛軍一樣因虛假注冊資本犯罪。
來源:《金融觀察》 | 作者:陳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