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一直以來都將著作權與版權認為同是一事物,也沒有思考過他兩為同一事物,為何有兩個不同的稱呼了,那么他們兩者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了,本文就這問題作出了詳細解答,請看下文:
其實,對于這兩者的關系所產生的兩個不同觀念,都有一定的根據,著作權與版權確實是同一事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所以說,從法律的上來講,著作權就是版權。其原因和由來如下:
第一,無論哪種稱呼,其規定的內容大體上是一致的。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體例來看,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其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還包括鄰接權的內容。稱版權法的國家,保護的內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權利,而是作者的權利,其保護的客體和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基本一致。因此,稱著作權法還是稱版權法,從各國的歷史條件出發,其細微處可能有點差別,但從實質看,兩者的含義是一致的。
第二,在國際上法律規定,著作權和版權兩個詞可以通用,可以互換。如以大陸法系國家為主發起的伯爾尼公約,其第二條兩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轉譯為著作權,在該公約英文文本中,這幾處都換為copyright,日文轉譯為版權。
第三,在我國兩者也是通用的,含義相同。并且在香港,作者就被譯為版權,臺灣的作者譯為著作權。我國大陸的作者有的譯為版權,有的譯為著作權。從撰寫的論文和出版的圖書來看,雖然有的冠以著作權法有的冠以版權法,但研究的問題是相同的。
以上就是有關著作權與版權的相關介紹,希望能幫您梳理清楚兩者之間的關系。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小微律政客服!